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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簡珮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瑞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瑞元因犯傷害、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號、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之總和(拘役9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執行刑(拘役50日),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拘役40日)之總和(拘役90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函詢未回覆)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瑞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珮珺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妨害名譽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45日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2月19日至109年3月23日間之某日 110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24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2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5號 111年度交簡字 第221號  判決日期 110/03/25 110/03/25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5號 111年度交簡字 第2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5/10 110/05/10 111/06/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099號 (編號1至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4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