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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安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判要旨可佐。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1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4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案件係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5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間之密接時間,犯罪手段、情節相仿,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其後如有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更定其刑之要件,自可另由檢察官或被告向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2月,共3罪 有期徒刑 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37號 南投地檢 109年度偵字 第4784號 南投地檢 109年度偵字 第47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28號 110年度 金上訴字 第1742號等 110年度 金上訴字 第1742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 12月29日 110年 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28號 110年度 金上訴字 第1746號等 110年度 金上訴字 第1746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是否為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勞役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42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328號    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7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1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5號等 111年度訴緝字 第5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5號等 111年度訴緝字 第5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7號     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5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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