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解金平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金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金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6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09/16 109/12/06 110/08/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9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8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號 110年度易字第490號 111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0/08/27 110/10/19 111/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號 110年度易字第490號 111年度易字第2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05 110/11/23 111/05/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5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9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9/20 109/10/24 109/1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9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9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判決日期 111/04/01 111/04/01 111/04/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3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5/03 111/05/03 111/05/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00號 編號5、6定刑有期徒刑5月,111年度執字第8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