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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育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政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郭政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政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17日 109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21、302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1年2月21日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76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6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21、302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