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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孟潔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政育

洪嘉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所示「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所示「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之內容,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雖均漏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文字,惟此部分已於原判決理由欄四、沒收之(一)部分敘明沒收之意旨,此部分顯屬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補充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壹紙,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均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嘉承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壹紙,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均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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