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冠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存卷足佐。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12/31 均107/03/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83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16日 111年0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14日 111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89號 (2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4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