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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危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由本院109年金訴字第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考量被告個人情況(詳如本院卷第35頁所示)給予適當量刑等情,此有本院函文、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聲請人陳稱:其前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漏列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案件,請求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之。是可知受刑人尚無逕行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權限。倘受刑人認其所犯數罪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透過請求該管檢察官之途徑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2日 108年8月10日起至同年月12日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0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3月3日 110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5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66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1日起至同年月22日 108年8月15日起至同年月16日 108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52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665號   
編          號  7 (空白) (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52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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