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傳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傳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傳庭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傳庭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罰金刑部分,僅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罪案件有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賴傳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1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97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9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1號 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9日 110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2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金訴字第18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8月26日) 110年11月25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