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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逸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進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381號、執字第5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進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0日 109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34號、第1535號、第1536號、第153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58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8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11年3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58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5日 111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6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1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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