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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國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1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5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均致公司治理、經濟活動影響有所影響,所犯罪質、情節、犯罪時間、各罪之內涵相異,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本案之意見,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偽造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25日至105年8月4日 104年5月29日 ①99年10月間至101年2月間 ②99年10月1日至100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 第29993號 新北地檢 105年度偵字 第6886號 板橋地檢 101年度偵字 第15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 第850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5日 106年8月17日 107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 第850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4日 107年5月17日 108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73號 新北地檢107度執字第8893號 新北地檢 108年度執字 第15989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罪   名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 第13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293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7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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