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威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處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詢問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7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819號(編號1至3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號1至5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9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1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2月24日 111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1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06號(111年度歸緝字第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02號(111年度歸緝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77號(編號6至8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至5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3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77號(編號6至8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