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光進簡志宇張意鈞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明光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法扶律師)

梁家昊律師(法扶律師)

劉繼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光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九日起羈押至一一三年七月四日。

理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書面表示准予借執行,並於執行之日起,羈押期間中斷,如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並認其羈押原因未消滅,解釋上,應認原執行羈押中斷進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鄭明光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承認燒屋內垃圾袋,然否認有燒死人之犯意,惟被告所涉殺人、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由本院受命法官於該日起命被告執行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85至89頁)、本院押票及附件(見本院卷一第91至9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嗣又分別於111年8月6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2月6日、112年2月6日就被告鄭明光部分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因另有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仍待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徵得本院同意借提執行後,自112年3月10日起指揮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3月,本院並開除人犯(被告),而被告將於113年6月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中地檢署函及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25至227頁),合先說明。

三、因被告鄭明光前開另案執行將於113年6月9日執行完畢,本院於113年6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說明如下:

㈠被告經訊問後,仍否認所涉殺人、殺人未遂犯行,惟其所涉犯嫌有相關證人、書證資料及扣案證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毀損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基於一般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可能性亦隨之加增,已有相當理由足信被告有逃亡之高度風險。且被告所居住之處所已經火災燒燬,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事實,故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㈡本院考量被告於本案犯行所呈現之罪質、所涉保護法益之內容,暨其對法尊重之態度及意識,佐以被告上揭犯嫌已涉及對於生命法益之剝奪及他人身體法益嚴重侵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綜合上情,依比例原則加以權衡,本院認為尚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監控,資以保全被告於日後審理順利進行及可能之執行程序到場,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因認對被告續行羈押,尚屬適當。

㈢另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其先前羈押期間中斷,揆之首開說明,應與其最後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合併計算2月,然因其停止羈押前、後,並非連續計算上開2月之期間,故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換算2月即60日,扣除被告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經本院該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共計34日,所餘26日,爰裁定被告自前開另案執行完畢之日即113年6月9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繼續羈押26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