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旺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旺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1年度智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另贅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予更正)、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涉嫌違反商標法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能力證明書在卷可參,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BIODERMA」潔膚水 1瓶 110年度保管字第3424號 2 仿冒「INNISFREE」精華液 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