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原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2109、112年度偵字第961、970、2151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 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 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 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存在 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 。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 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 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可言(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被告所犯竊盜案件,與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897、1898、1899、1900、1901、1902、1903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402號審理(後改分111年度簡字第1542號)之竊盜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於民國112年1月1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9日中檢永洪松111偵52109字第1129005603號函上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之章及註記收件時間在卷可稽,惟被告另涉犯之上開案件業於112年1月17日宣判在案,有該案卷宗查明屬實,是檢察官係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之程序即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追加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松股
111年度偵字第52109號
112年度偵字第961號
112年度偵字第970號
112年度偵字第2151號
被 告 賴原臻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度易字第2
402號(迅股)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追加起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原臻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1年6月,甫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徒
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
之犯罪手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嗣經附表所
示被害人等發覺遭竊報警,分別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第六、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賴原臻對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分別於警詢及本署
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訴
(述)、證人王經綸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
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二分
局育才派出所代保管物品認領保管單、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犯罪現場圖、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如附表所示之犯嫌,均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請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
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
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
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
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l
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附表所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89
7、1898、1899、1900、1901、1902、1903號案件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迅股)111年度易字第2402號審理中,有被告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本案與前經起訴之案件,為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量刑上之妥當性,
爰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檢察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手法 取得財物(價值新臺幣/元) 本署案號 1 111年1月30日下午5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秀泰二館賣場3樓湯姆熊樂園 邱奕笙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邱奕笙放在身旁椅子上之背包1個,得手後逃逸。 背包1個(內有三星手機1支、SWITCH主機 1台、遊戲片7片、識別證、藥師執照、鑰匙、身分證、提款卡2張、信用卡1張、健保卡、行車執照、現金1000元),現金1000元供己花用,三星手機1支、SWITCH主機 1台、遊戲片7片持往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變賣,得款70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不詳處所。 111年度偵字第52109號 2 111年4月16日下午8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秀泰二館1樓服務台 蔡淑華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蔡淑華放在服務台桌上之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手機1支持往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變賣,得款1500元供己花用。 同上 3 111年7月21日下午1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秀泰二館3樓湯姆熊樂園 李禹瑧 (未提告) 徒手竊取被害人李禹瑧放在身旁椅子上之包包1個,得手後逃逸。 包包1個(內有三星手機1支、悠遊卡、現金900元),現金900元供己花用,三星手機則持往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變賣,得款25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不詳處所。 同上 4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臺中店12樓美食街 郭炯廷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郭炯廷放在茶湯會置物櫃之帆布包1個,得手後逃逸。 帆布包1個(內有AIRPODS耳機、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機車行照、學生證、台新、合庫、台銀金融卡、台新信用卡、現金2000元),現金2000元供己花用,AIRPODS耳機則於潭子區勝利路98號艾秀網路電競館消費時,贈與不知情之王經綸,其餘物品則丟棄在不詳處所,嗣後郭炯廷自行前往上址尋回AIRPODS耳機。 112年度偵字第961號 5 111年10月2日下午7時56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臺中大遠百GAME休閒專櫃 于兆龍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于兆龍管領陳列店內之商品PS4 PRO主機1台(內含控制器、電源線、充電線),得手後逃逸。 PS4 PRO主機1台(內含控制器、電源線、充電線),持往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變賣,得款4500元供己花用。 112年度偵字第970號 6 111年1月17日下午1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C棟11樓誠品書店咖啡店 石月珠 (未提告) 徒手竊取被害人石月珠放在桌上之袋子1個,內有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手機1支持往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變賣,得款20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廁所。 112年度偵字第2151號 7 111年2月1日下午3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娃娃帝國遊藝場 許宗凱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許宗凱放在身旁地上之包包1個,得手後逃逸。 包包1個,內有現金4000元、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現金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不詳處所。 同上 8 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8樓湯姆熊遊藝場 姜博瀚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姜博瀚放在身旁地上之背包1個,得手後逃逸。 背包1個,內有現金400元、錢包1個、保溫瓶1個,現金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五權路500巷5弄路旁,經警尋獲背包及保溫瓶由告訴人姜博瀚領回。 同上 9 111年4月9日下午12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C棟2樓星巴克咖啡店 蔡家語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蔡家語放在身旁座位椅子上之手提包包1個,得手後逃逸。 手提包包1個,內有錢包、水壺、行動電源、鑰匙、耳機盒、現金11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現金11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廁所。 同上 10 111年7月1日下午1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8樓湯姆熊遊藝場 林君祐 (未提告) 竊取被害人林君祐放在身旁地上之背包1個,得手後逃逸。 背包1個,內有現金150元、錢包1個、學生證、雨傘、行動電源、口罩2個、保溫瓶、3本書,現金15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廁所。 同上 11 111年7月23日下午8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地下3樓美食區 袁家瑧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袁家瑧放在身旁座位椅子上之包包1個,得手後逃逸。 包包1個,內有錢包、口罩、耳機殼、識別證、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金融卡、現金2000元,現金20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隨手丟棄一旁地上。 同上 12 111年8月9日下午9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8樓湯姆熊遊藝場 李國任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李國任放在身旁地上之背包1個,得手後逃逸。 背包1個,內有現金8000元、皮夾1個、身分證、郵局及中國信託提款卡、湯姆熊代幣1000元,現金8000元供己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在A棟6樓廁所,經警尋獲由告訴人李國任領回。 同上 13 111年8月21日下午9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騎樓 李明翰 (提出告訴) 徒手竊取告訴人李明翰放在攤位下方塑膠零錢盒1個,得手後逃逸。 塑膠零錢盒1個,內有現金1300元,現金1300元供己花用,塑膠零錢盒則丟棄不詳處所。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