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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江宗祐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政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仟元、2 仟元或3 仟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周政良所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80日),兼衡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詳見本院陳述意見表)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政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8日 111 年5 月15 日18時許至同月21日17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 年5 月8 日至同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緝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緝字第3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4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3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4號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857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48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7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