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君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結果、各罪間之時間間隔與關聯性、被害人人數,以判斷被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兼衡數罪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責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及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年少無知,此次已知錯,請法官裁定較輕刑度給予自新機會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7日至8日 11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0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8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39號(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5號(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56號(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9日(5次)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月19日 110年4月22日(2次) 110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12日 110年4月23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5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9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3月10日 112年4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4月6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87號(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1號(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9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