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田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拘役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共2罪)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9日、111年4月10日 111年7月17日 111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 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01月30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 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2日 112年04月6日 112年0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1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78號 附表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共4罪)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9日 112年1月11日 111年11月13日、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91、892、893、8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4日 112年0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03號 附表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5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