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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田雅心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昕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昕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昕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1280、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4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5日 106年3月1日至 106年4月26日 106年6月19日至 106年9月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944、26481號、107年度偵字第3123、26988號、106年度偵字第2648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11、1506、1507、1509、1510、1555、1556、1587、1588、1603、1604、1605、1606、1607、160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29、1430、15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8年度簡字第944號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1280、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8年度簡字第944號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1280、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已執畢 編號2-3:本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1280、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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