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志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31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被告所犯數罪,附表編號1至3均為竊盜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至111年間,被告於短期間內犯數次竊盜罪,過程亦多伴隨毀越門窗、牆垣或攜帶兇器之暴力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非淺,附表編號4則為詐欺集團收水之案件,與其餘竊盜犯罪犯罪型態顯有不同,且上開數罪除詐欺集團收水部分係在密接時間內為之外,犯罪時間有所間隔、被害人亦不同,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1、3、4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參考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經查,本院依前開裁定意旨,發函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於112年5月2日囑託監所送達受刑人,給予受刑人程序保障,受刑人函覆主張其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請求於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4號裁定意旨參考)。被告上開主張欲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2案件,既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併予審究,被告此部分主張,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11/05 110/11/06 111/06/07 110/10/27 111/03/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03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400號 判決日期 111/05/11 111/11/30 111/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23 111/12/30 112/01/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7號(編號1定刑1年10月)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2號(編號3定刑1年6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5 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4/21(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21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92號 判決日期 112/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3號(編號4定刑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