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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怡珊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犯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08.26 108.08.14~ 108.08.29 110.03.28~ 110.04.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955等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7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等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30日 111年05月31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等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7月22日 110年07月07日 111年07月0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5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11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03.07~ 109.03.09 110.06.11~ 110.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36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31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07日 112年02月13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31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8月08日 112年03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8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6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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