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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劉育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2罪)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4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1月2日 111年1月2日 110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56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49號 111年度簡字第2265號 111年度簡字第360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49號 111年度簡字第2265號 111年度簡字第360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號(應執行拘役9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2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9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6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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