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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簡佩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以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以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以雯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18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7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以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2次)、 1年2月 有期徒刑 1年(4次)、 1年2月(3次)、 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1/09(2次)、109/11/10 109/11/18至 109/11/21 109/11/20 (聲請書誤載為110/11/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37號、第1708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41號、第62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判決日期 111/07/18 111/03/31 111/10/05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9/15 111/11/12 111/11/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0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4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2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次)   犯罪日期  109/11/20至 109/11/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第26843號、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決日期 112/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5/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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