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0號、111年度訴字第271、6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是如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3日至5日、 110年7月5日(2次) 110年7月9日(2次)、 110年7月7日至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日至2日 110年6月16日至 110年7月5日 111年3月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25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8號、111度度偵字第8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111年度訴字第271、6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4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111年度訴字第271、6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411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0號、111年度訴字第271、6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