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67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彥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9月19日中檢介量112執聲他3423字第112910690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彥瑋前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確定(下簡稱:A裁定);又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下簡稱:B裁定),上開2個裁定所定執行刑若接續執行,刑期達有期徒刑23年10月。A裁定各罪最先裁判確定日係民國106年8月30日,而其中刑期最長即A裁定刑期的下限,應為附表一編號9之竊盜罪,判刑有期徒刑10個月;而B裁定即附表二各罪最先確定日期為107年1月22日(聲明異議人誤載為106年12月25日),而B裁定中犯罪日期為106年8月至9月間,而其中刑期最長即B裁定刑期的下限,應為附表二編號7之竊盜罪,判刑有期徒刑7月(聲明異議人誤載為1年2月)。上開A、B裁定,雖有聲明異議人簽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但簽署過程中並無矯正機關人員詳述法律效應,後續檢察官分別聲請,致前開2個裁定生實質確定力,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而該2個裁定接續執行結果,乃需執行有期徒刑達23年10月,顯未考量竊盜、偽造文書、普通詐欺罪均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距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僅差6年2月,幾乎與運輸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殺人罪之刑度相近,對聲明異議人甚為不利,明顯責罰不相當而有過苛情形。
㈡故此,請本院考量聲明異議人簽署上開調查表並無專人教導,且依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大字第489號之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前應使聲明異議人陳述意見,A、B裁定做成前亦未使聲明異議人表示意見,應屬程序上重大瑕疵,需藉由此聲明異議程序治癒,容許聲明異議人更改意向。
㈢末以,請考量聲明異議人年紀尚輕,以及犯罪類型多屬類似的財產犯罪,而A、B裁定接續執行結果長達有期徒刑23年10月,超越合理程度,依此執行將無從孝順父親,故請求依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認聲明異議人情況與前開裁定情況相當,屬實質確定力之特殊例外,應能將A、B裁定各罪拆解改動,故請求本院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9月19日中檢介量112執聲他3423字第1129106908號函,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指揮。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係就其所犯如A、B裁定所示各罪,具狀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19日以上開函文敘明無併罰關係礙難准許駁回其請求一節,有上開函文存卷可查。由形式觀之,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其上涵義已表示拒絕受理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三、再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經聲明異議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經該院以108年度抗字第575號裁定駁回,又經聲明異議人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經該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裁定駁回確定;另因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A、B裁定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刑期達有期徒刑23年10月,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上開A裁定於108年10月16日、B裁定於108年3月12日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且其等所包含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要無不當可言。
㈡再者,聲明異議人所爭執責罰不相當等語,惟核A裁定所包含如附表一所示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罪刑,經統計共87罪,有期徒刑未經定應執行刑前,共計521月即43年5月,至終經A裁定定應執行刑結果,則為18年8月,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上限30年為低甚多,業逾10年之數;又B裁定所包含如附表二所示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罪刑,經統計共16罪,有期徒刑未經定應執行刑前,共計104月即8年8月,至終經B裁定定應執行刑結果,則為有期徒刑5年2月,已然較原先刑期降低將近半數。是以,A、B裁定接續執行之結果,達到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10月,乃因聲明異議人過往犯罪行為數量甚多所致,難謂有何責罰不相當、過苛情形;又此與聲明異議人所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個案情形係接續執行刑期長達34年2月不同,尚難比附援引,即本案之2個裁定,尚無該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情形,亦與聲明異議人舉例稱將近運輸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殺人罪僅需一次犯行即可能處以極刑情況不同。故此,本案之2個裁定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從而,基於法安定性,自不得任由聲明異議人徒憑己意就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主張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是聲明異議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㈢至於,聲明異議人主張以此聲明異議治癒程序瑕疵並請求提審說明聲明異議之意見等語,惟A、B裁定做成之前,聲明異議人所簽署前開調查表,確實使聲明異議人受有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大幅降低刑度如前述,則矯正機關人員告以簽署前開調查表難謂不當,並且A裁定於108年10月16日、B裁定於108年3月12日確定而具有實質確定力如前述,具有高度法安定性,且本案所涉前開2個裁定所減低之刑度甚多,亦無應例外拆開另外定刑之情況,自不得僅以當時裁定做成前,未陳述意見為由,即以此聲明異議程序否定A、B裁定,且聲明異議人已經本次聲請,業已採聲明異議狀之書面方式表達意見,且經本院衡酌如前述,尚無另行訊問之必要。
五、綜上之情,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裁定即A裁定節錄內容
附表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即B裁定節錄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A裁定附表對應編號 罪刑宣告內容(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已經聲明異議人簽署同意書定應執行刑) 罪數 有期徒刑月數 備註 1 竊盜.有期徒刑7月.共3罪. 3 21 7x3 2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3 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6 4 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4 5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6 竊盜.有期徒刑7月. 1 7 7 竊盜.有期徒刑8月.共2罪. 2 16 8x2 8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9 竊盜.有期徒刑10月. 1 10 10 竊盜.有期徒刑8月.共2罪. 2 16 8x2 11 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6 12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13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14 竊盜.有期徒刑7月. 1 7 15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16 竊盜.有期徒刑8月.共3罪. 3 24 8x3 17 竊盜.有期徒刑7月.共2罪. 2 14 7x2 18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3罪. 3 15 5x3 19 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3 20 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2罪. 2 6 3x2 21 竊盜.有期徒刑10月. 1 10 22 竊盜.有期徒刑9月.共2罪. 2 18 9x2 23 竊盜.有期徒刑8月.共3罪. 3 24 8x3 24 竊盜.有期徒刑7月.共10罪. 10 70 7x10 25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7月. 1 7 26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9罪. 9 54 6x9 27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5罪. 5 25 5x5 28 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5 29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7罪. 7 28 4x7 30 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4 31 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4罪. 4 16 4x4 32 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3罪. 3 9 3x3 33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2罪. 2 6 3x2 34 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5 3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3 36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37 竊盜.有期徒刑7月 1 7 38 竊盜.有期徒刑7月 1 7 39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5 40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4 41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3 統計結果 87罪 521月 B裁定附表對應編號 罪刑宣告內容(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已經聲明異議人簽署同意書定應執行刑) 罪數 有期徒刑月數 備註 1 竊盜.有期徒刑9月. 1 9 2 竊盜.有期徒刑7月.共2罪. 2 14 7x2 3 竊盜.有期徒刑9月. 1 9 4 竊盜.有期徒刑8月.共2罪. 2 16 8x2 5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6 竊盜.有期徒刑8月. 1 8 7 竊盜.有期徒刑7月.共2罪. 2 14 7x2 8 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4 9 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6 10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5 11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共2罪. 2 8 4x2 12 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 3 統計結果 16罪 1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