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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7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傅可晴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房天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房天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天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35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房天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6日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速偵字第48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18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14號 112年度易字第83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18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14號 112年度易字第8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65號
編號  4 罪名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01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3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8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6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7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