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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簡佩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健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健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健濠因犯公共危險、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31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0號、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112年度執聲字第3335號卷第7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6罪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3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4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健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4/24 109/11/19 109/11/09(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07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94號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  判決日期 110/06/15 110/10/29 111/04/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20 111/01/18 111/05/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83號(執行中)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9號(執行中)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11號(執行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11/20 109/1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39號、第614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11/08/31 112/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13 112/06/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4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9號(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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