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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宜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祐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祐成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林祐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期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表示之意見,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5、7之罪併科罰金部分,並非本件聲請範圍,自不予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祐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第156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第156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第15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306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306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30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日 110年9、10月間某日至同年11月14日 110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第156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3065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4日 111年7月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   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          號         7  罪          名  幫助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起至110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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