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喆翔(原名吳昌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5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喆翔(原名吳昌軒)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於110年4月下旬某日,由被告提供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系爭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被害人匯入詐欺贓款之帳戶,由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詐欺方式,詐騙並致被害人呂采禾因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款項匯至系爭帳戶後,旋遭分批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既應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即不受理判決終結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如理由欄一所示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於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繫屬本院(下稱後案),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合先說明。
㈡查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下旬某日,將其申設之系爭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以每個帳戶5萬元之對價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使用系爭帳戶詐欺他人財物,並藉此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與其同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詐欺方式,詐欺被害人蔡美美、簡麗君、管在釧、陳文雪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款項匯至系爭帳戶後,旋遭分批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之犯罪事實(下稱前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20448號、第20450號、第20451號、第20452號提起公訴,於112年5月2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091㈠卷第9至13頁、17至28頁)。
㈢查被告之前案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並於115年1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則被告所為後案犯行,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審理之前案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已由本院併予審理,是後案與前案乃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惟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後案部分,以112年度偵字第25504號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繫屬本院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2年6月16日中檢介夜(超)112偵25504字第112906579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23頁),是後案部分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後繫屬之後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
㈣從而,檢察官就本案追加起訴,乃對於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追加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美美 (提告) 詐欺集團自110年4月上旬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自稱「王陽」結識蔡美美,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美美佯稱:可以透過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賺錢云云,致蔡美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 65萬元 吳喆翔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2 簡麗君 (提告) 詐欺集團自110年4月間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自稱金沙娛樂經理「向前衝」結識簡麗君,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麗君佯稱:可以投資金沙娛樂賺錢云云,致簡麗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北門郵局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 47萬元 吳喆翔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0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北門郵局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 8萬5,871元 3 管在釧 (提告) 詐欺集團自110年4月5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管在釧佯稱可以投資「海虹投資」網站云云,致管在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5月10日下午3時26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 吳喆翔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晚間10時25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 4 陳文雪 (未提告) 詐欺集團自110年4月間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自稱「陳楓」結識陳文雪,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文雪佯稱:購買澳門彩券有彩金可以拿云云,致陳文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1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永豐銀行內,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 10萬8,000元 吳喆翔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5 呂采禾(提告) 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21日某時,在交友軟體上自稱「林子傑」與呂采禾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呂采禾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55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2萬7,764元 吳喆翔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0日中午12時59分許,以轉帳方式匯款。 1萬8,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