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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仁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自强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自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自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行卷及本院卷第11-49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堪予認定。其中附表編號3、6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4、5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執聲卷),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案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3日中院平刑政113聲1251字0000000000號函、陳述意見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1、55頁)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之外部界線(即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1年9月以下)及內部界線(即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罪,合計有期徒刑11年2月以下),及其所犯除編號2、3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外,餘均為竊盜及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手法相似,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8日    ①111年10月2日    ②112年1月11日 111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1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1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           註  南投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2412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331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332號    (編號2及3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11月 ②有期徒刑7月(共5罪) ③有期徒刑8月(共3罪) ④有期徒刑9月(共2罪) ⑤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5日  ①111年10月20日 ②111年12月31日 ③111年12月19日(2次) ④111年12月25日(2次) ⑤111年12月18日 ⑥112年1月2日 ⑦111年12月23日 ⑧111年12月31日 ⑨112年1月8日 ⑩111年10月6日  111年9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630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6899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689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70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號  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099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號  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09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70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號  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099號  112年度易字第904號  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09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           註  苗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3339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32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5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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