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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美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90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受刑人陳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請依法處理,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彥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1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86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911號、第41949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4249號、第154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第36號、第40號   判決 日 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第36號、第4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818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15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0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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