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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梓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5至7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2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2月 ①有期徒刑1年    1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5仟    元(5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④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仟元 ⑤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⑥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 ⑦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仟元(3次)  ⑧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仟元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8月19日 111年5月7日至 111年6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92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9月13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5日 111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24號(編號3數罪應執行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112執更289(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①有期徒刑1年     2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     1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     4月 ④有期徒刑1年    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4日至 110年6月27日 111年5月4日、5日 111年5月7日至 111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7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05號(113執助82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2號(113執助835) (編號5數罪應執刑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13號 (編號6數罪應執刑徒刑1年7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4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3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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