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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品瑜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中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中揚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中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公共危險、詐欺等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併酌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完畢,其餘案件均109年發生,懇請從輕量刑等語,有上開調查表可參,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羅中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8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8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2日至同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6日 112年3月16日 111年12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13585號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472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2日至同月13日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6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6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執字第66號 彰化地檢113年執字第66號 彰化地檢113年執字第66號   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4日至同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84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9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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