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奇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奇因犯加重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59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行均屬同一時期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共犯重複性高,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編號8至11則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應係受刑人對於毒品之成癮依賴、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所致,對該類多次施用毒品犯罪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通常均有所遞減,定刑時若未予以適度減輕,則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可能隨刑期而遞增,不利於日後復歸社會,惟仍應具有相當儆醒受刑人之效果;兼衡被告前開所犯各罪與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分屬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5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44年2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9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加計編號10、11部分,合計有期徒刑22年2月)之內部界限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因前所定之刑太高,望能定輕之刑,15至18年內,以期尚有機會孝親」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月28日 (1)109年12月29日 (2)109年12月29日 (1)109年12月25、26日 (2)109年12月25、26、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220號。 2、編號1至9,經臺灣彰化地方以113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9年12月31日 (2)109年12月31日 (3)109年12月29日 (4)109年12月26日 起至同年月28日 (5)109年12月28、30日 (6)109年12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1)109年12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2)109年12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3)109年12月28日 (4)109年12月29日 (5)109年12月28、29、31日 (6)109年12月28日 (7)109年12月29日 (8)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2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5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3220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757號 編號1至9,經臺灣彰化地方113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3月3日,應予更正)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4日0時32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7月2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2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1830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757號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734號 編號1至9,經臺灣彰化地方113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