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冠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家中父母年邁且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須獨力負擔家計,編號6懇請不合併執行,已知錯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雖於上開陳述意見表中表示本案不願定應執行刑。然查,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苟檢察官對於此項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聲請書附表載為: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3日 110年4月3日 110年3月26日至110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331號;111年度偵字第902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644號、第24645號;111年度偵字第5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25號、第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號、第7464號;110年度偵字第35213號、第36630號、第39422號、第39509號、第4041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11年度偵字第457號、第5957號、第5958號、第16366號、第30828號、第19212號、第244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2年6月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8949號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度執字第89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670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於113年2月7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0日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25號、第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號、第7464號;110年度偵字第35213號、第36630號、第39422號、第39509號、第4041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11年度偵字第457號、第5957號、第5958號、第16366號、第30828號、第19212號、第24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25號、第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號、第7464號;110年度偵字第35213號、第36630號、第39422號、第39509號、第4041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11年度偵字第457號、第5957號、第5958號、第16366號、第30828號、第19212號、第24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2號、第1917號、第191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0031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於113年2月7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