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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010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受刑人經詢問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表示之意見(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4日 112年4月21日 108年9月25日 108年9月25日 108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6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1051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80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 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1051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80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 第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13執更1050)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5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3日至108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2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2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0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6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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