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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咏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柏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柏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柏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熊柏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中院平刑捷113聲3616字第3616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03/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2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2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1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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