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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玉琪曹錫泓薛雅庭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QUAN YON JUAN PABLO(中文名:關柏龍)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QUAN YON JUAN PABLO(中文名:關柏龍)、告訴人DECUIR MOLINA MARIA FERNANDA(中文名:邱欣儀)為夫妻,兩人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與告訴人感情不睦,認為告訴人向其親友散布有關其之負面消息,且告訴人曾告知所申設社群軟體IG之帳號密碼,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1日3時18分許,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住處,使用iPhone11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輸入告訴人IG之帳號、密碼而登入該網站,查看告訴人前揭IG帳號內之對話紀錄,並將告訴人與IG帳號「Alizeh_0927」間對話予以擷圖,以此方式侵入告訴人IG之個人網頁並取得告訴人之網路對話擷圖,並將該對話擷圖傳送予其兄QUAN YON JORGE ALFONSO(中文名:楊喬治),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惟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且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至231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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