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冠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13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妨害秩序等前案紀錄,且就相同類型之持有毒品犯罪,一犯再犯,並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顯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返社會,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且前有同類型犯罪(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竟一犯再犯,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且本件逾法定數量非少,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其持有之時間未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103年台非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四所示之物,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留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6996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7至119頁),及其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罐,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34.2926公克,驗餘淨重34.2418公克,純度86.7%,純質淨重29.732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二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4.4065公克,驗餘淨重4.3988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驗前淨重2.5298公克,驗餘淨重2.4890公克,純度86.7%,純質淨重2.193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四 殘留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殘渣罐1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996號
被 告 蘇冠宇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律師
陳婉寧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冠宇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政府公告之毒品,依法不
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五公克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1月18日至19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大里區某地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新臺幣3萬元購買50公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進而持有之。嗣因警方另案偵辦詐欺案件時,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4年1月22日9時15分
許,至蘇冠宇友人蔡宗杋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15樓之2住
處搜索,當場查獲蘇冠宇,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淨重34.2926公克,純質淨重29.732公克)、愷他命1包(淨
重4.4065公克)、愷他命1罐(淨重2.5298公克,純質淨重2
.19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罐1罐等物,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冠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
照片、扣案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
告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逾五公克罪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1罐及殘渣罐等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