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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咏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陳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至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中院漢刑捷114聲1197字第119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僅就有期徒刑1年8月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僅就有期徒刑1年7月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1月7日 110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691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2年6月20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818號(已執畢)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615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僅就有期徒刑1年2月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僅就有期徒刑1年4月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僅就有期徒刑1年3月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11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恐嚇取財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11/01) 111年5月16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99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1700號等 113年度訴緝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1700號等 113年度訴緝字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459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754號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04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5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5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266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9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