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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宥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6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2年7月。

㈡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在案,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略以:「原申請之定應執行刑之申請案件與附表內所申請之有所遺漏,請檢察官暫定刑,因附表內與所申請內不符,尚有本院中簡字第1890號、交簡字第548號、易字1965號、易字2338號、易字第2841號、苗栗地院苗簡431號,懇請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惟附表所示各罪實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無庸徵得受刑人之同意,即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月28日 ①109年12月29日 ②109年12月29日   ①109年12月25、26日 ②109年12月25、26、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5判決應有徒刑5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0號)     編號1至11,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30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12月31日 ②109年12月31日 ③109年12月29日 ④109年12月26日   起至同年月28日 ⑤109年12月28、30日 ⑥109年12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①109年12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②109年12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③109年12月28日 ④109年12月29日 ⑤109年12月28、29、31日 ⑥109年12月28日 ⑦109年12月29日 ⑧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553號等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 112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5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5判決應有徒刑5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0號)  編號6~7號判決應執行刑15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57號)   編號1至11,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30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3月3日,應予更正)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4日0時32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7月2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662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1830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3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6~7號判決應執行刑15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57號) 編號8~9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3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4號)    編號1至11,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30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5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9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696號。  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4005號   編號1至11,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3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