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威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另併科罰金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6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9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33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0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0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8次)、 110年4月6日(1次) 110年4月8日(5次) 110年7月20日(4次)、 110年7月26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0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77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5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8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