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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戰諭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士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士閔因詐欺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士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1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徒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除於上開調查表請求就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外,另已表明: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上開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並斟酌受刑人前揭意見,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嚴士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85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508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20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25號,目前假釋,假釋期間至115年2月21日止】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5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9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4、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15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4、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均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38號 (罰金部分,已繳清)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47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25號,目前假釋,假釋期間至115年2月21日止】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判決定應執行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8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21日(4次) 110年2月26日至110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5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7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2、2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7月10日 11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2、2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8月8日 114年6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4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042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25號,目前假釋,假釋期間至115年2月21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9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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