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品瑜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德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德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德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詐欺、妨害秩序等罪,罪質迥異,依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附表編號1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之情形,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發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德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5、6月間、 107年6月25日 107年6月26日 110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43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96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21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51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9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1年4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3625號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5272號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