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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蕭孝如

  • 被告
    曹仕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仕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385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 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起訴書認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569號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28日前某日,在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前,以滑板滑行到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並擺放、為受僱於虹海保全股份公司擔任上址「鉅陞東方博舍」社區經理A01所管領之大型藝術品(聚聚亭)、 石椅上,致有刮痕及磨損,損壞該車輛之外形而喪失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A01。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犯罪之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關於財產法益被侵害時,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而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支配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致其管領支配力受有侵害者,亦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得為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75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告訴人A01雖非前揭大型藝術品(聚聚亭)、石椅之所 有權人,然係有事實上管領支配力之人,自得依法提出告訴,合先敘明。 二、被告曹仕勳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在Instagram(暱稱 「hsunboy_53」)發布以滑板滑行影片光碟1片、擷圖5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前揭大型藝術品(聚聚亭)、石椅 受損照片2張、報價單影本1紙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檢察官 張桂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美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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