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家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家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曾家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上訴後,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拘役刑部分請准予易科罰金等情(見本院卷第43、45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雖陳稱: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拘役刑部分請准予易科罰金等語(見本院卷第43、45頁),惟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依法審酌,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妨害公務等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1日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6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9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6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16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74號(應執行拘役35日)   應執行拘役65日(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