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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承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於本院徵詢意見時,雖表示有另案尚未判決,請求暫緩定應執行之刑,待所有判決確定後再另行聲請等語(見本院陳述意見表、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惟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本得不待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刑,且本案之聲請,形式上已符合上開規定,自無不予准許之理,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⑷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⑴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⑵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至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28號   編號1至5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⑴有期徒刑1年10月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⑶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⑷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⑷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⑸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至112年11月13日 112年10月27日至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27日至112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6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65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至5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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