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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方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敬中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敬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敬中因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係香港地區人士來台犯罪,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敬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4/03/11至114/03/19 114/03/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3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7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949號  判決日期 114/07/09 114/08/19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13 114/10/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0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8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3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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