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敬中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敬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敬中因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係香港地區人士來台犯罪,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敬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4/03/11至114/03/19 114/03/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3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7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949號 判決日期 114/07/09 114/08/19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13 114/10/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0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