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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麗竹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子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字第289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霽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至7得易科罰金部分,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本院考量受刑人表示就定應執行刑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另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刑減輕,與參酌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子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得利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編號  4 5 6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2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5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81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8日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8日21時20分前某不詳時間起至112年4月18日止 112年4月底某時起至112年5月3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6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47號 113度易字第33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47號 113度易字第330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2月9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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