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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請抄錄卷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湯有朋黃品瑜鄭咏欣

聲請人
即被告
方志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志輝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且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方志輝(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聲請人欲就本案循再審及非常上訴以為救濟,故請求以矯正機關在聲請範圍內,自現有保管款扣除費用之方式,准予預納費用付與上開案件之歷次偵(調)查及審理筆錄之影本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是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時,法院應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同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惟若非有聲請權之人,縱與刑事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亦不得聲請法院付與該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告,其經本院就其所犯各罪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後,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52、1653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並就聲請人所犯各罪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351、535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部卷宗確認無誤。

㈡聲請人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筆錄之卷證影本,業已敘明係為聲請再審或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等訴訟目的所需,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與其被訴事實無關,且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應予遮隱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依上揭規定,諭知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所示筆錄之卷證影本。惟聲請人取得卷證影本後,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㈢至聲請人所聲請付與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歷次偵(調)查及審理筆錄之影本部分,經核該案件之被告係TREEDET SUBAN(中文姓名:蘇班),聲請人並不是該案件之被告或辯護人,其與蘇班間亦查無任何法定代理、特定親屬、家長或家屬等關係,而非該案件之再審聲請權人,此經本院調取前揭案件卷宗確認無誤,縱使該案件與聲請人所涉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相關,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仍無權請求付與該案件之筆錄影本,故其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案件歷審筆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准許付與之歷次筆錄影本   陳述人 筆錄內容 1 被告方志輝 110年10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0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   110年10月21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110年11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   110年12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 2 同案被告林鈺展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2日訊問筆錄   110年9月3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110年9月10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10日訊問筆錄   110年10月27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110年11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   110年12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   111年1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3 同案被告SEELA SOMSAK(中文姓名:宋沙)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2日訊問筆錄   110年9月3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110年9月10日調查筆錄   110年9月27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9月27日訊問筆錄   110年10月27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110年11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   110年12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   111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訊問筆錄 4 被告方志輝、同案被告宋沙 111年1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5 被告方志輝、同案被告林鈺展 111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訊問筆錄 6 被告方志輝及同案被告林鈺展、宋沙 111年3月7日本院訊問筆錄   111年4月26日本院訊問筆錄   111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訊問筆錄 7 被告方志輝、同案被告林鈺展及宋沙、另案被告TREEDET SUBAN(中文姓名:蘇班) 111年3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   111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準備程序筆錄   111年9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判筆錄 8 證人即另案被告蘇班 110年9月8日調查筆錄   110年9月9日調查筆錄   110年9月9日訊問筆錄   110年9月10日調查筆錄   110年11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0年11月1日訊問筆錄 9 證人郭明珠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0 證人BUELAEKU KITTIPHON(中文姓名:方正榮)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1 證人方慧萍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2 證人替拉瓦 110年9月1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3 證人劉沐珍 110年10月7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4 證人王盈之 110年12月7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15 證人王百祿 110年9月10日調查筆錄 16 證人胡天恩 110年9月1日調查筆錄 17 證人吳至森 110年8月31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筆錄 18 證人王梓臣 110年9月2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筆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抄錄卷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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