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龍
李正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1390號、第26319號、第26609號、第26863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017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A07與A08為父子,A07為座落臺中市霧峰區育德段200、200-1、201、201-1、208、208-1、208-2、230、231、232、233等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又A07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座落同段233地號土地),有部分建築物佔用同段229地號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之土地及同段第207-4地號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下稱農田水利署)之土地,而上開土地及同段第207-2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均經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育和重劃會,依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21492號函核准成立)選定為重劃區範圍(省議會高爾夫球場西側、神農大帝廟南側、福新路),並報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090292658號函核定,及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0902926582號為公告,完成自辦市地重劃之法定程序,且上開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亦經臺中市政府於110年10月29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100280301號函准予核定辦理,並由育和重劃會委託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成營造公司)施作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工程。嗣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於113年3月間起,在A07上址房屋後方之農田水利署所有之同段第207-2、207-4地號土地上施作市地重畫工程,A07與A08因認該處之細部計劃8M-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8M-1)道路設計為2層樓高,將影響上址房屋日後進出不便,竟共同基於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13年3月4日、同年月19日、同年4月8日,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施工時,由A07在旁持手機拍照,A08以身體站立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操作之挖土機前方,阻擋施工,接續共同以強暴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另A08單獨承前接續之犯意,於同年3月21日,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A07所有之上開第201、201-1、201-2地號土地上施作時,以身體站立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操作之挖土機前方,阻擋該公司人員吊掛鋼筋;於同年4月9日,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A07之上開208-1地號土地及農田水利署之207-2、207-4地號土地上施作時,A08以身體站立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操作挖土機之前方阻擋施工;於同年4月12日9時許,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農田水利署之207-4地號土地上施作時,以身體站立在南側擋土牆施工位置,阻擋施工,而接續以強暴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同時以強暴手段妨害工程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二、案經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張富茗委任A02律師告發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上訴及二審審判範圍查被告2人於上訴狀、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表示針對犯罪事實、罪名及刑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應及於原審判決之全部(含犯罪事實、法條適用及量刑)。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被告A07、證人A02、A03、A04及A05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被告A07、證人A02、A03、A04及A05於警詢之陳述,屬被告A08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A08爭執其證據能力(簡上卷一第431頁),且查無例外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2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簡上卷二第87-15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或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過低等情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為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而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被告A07所有坐落於臺中市霧峰區育德段200、200-1、201、201-1、208、208-1、208-2、230、231、232、233等地號土地,有部分建築物佔用同段229地號國產署之土地及同段第207-4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而上開土地及同段第207-2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均經育和重劃會選定為重劃區範圍,並報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定公告,且上開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亦經臺中市政府准予核定辦理,並由育和重劃會委託欽成營造公司施作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工程,而於113年3月4日、同年月19日、同年4月8日,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市地重劃範圍施工時,被告2人均有出現於施工現場,及於同年3月21日、4月9日、4月12日,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市地重劃範圍施工時,被告A08亦有出現於施工現場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以強暴之方式妨害市地重劃實施、強制之犯行,㈠被告A07辯稱:我不太會錄影,我怕他們對我兒子即被告A08施暴,所以我才會跟在旁邊云云。㈡被告A08辯稱:①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區○○○○○○設○○0道路○○0○○○○○○○○○○號,不符合規定程式,未經臺中市政府工程主管機關核定通過,而非行政處分,故欽成營造公司人員並無合法施工之權利。②我們於上開土地上,並未阻擋施工,我們當時錄影只是要報案,且育和重劃會及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是在被告A07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施工,其擅自施工之行為已構成竊占罪。且因為我們的建築物及農作物都在施工範圍,我擔心建築物及農作物被損壞,才會站在挖土機前面,且挖土機施工時,也有人員在前面指揮,所以要站靠近才能夠與之協調,且即便我站在挖土機前面,他們也還是繼續施工。③按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30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但育和重劃會並未遵守上開法定程序,未訴請司法機關裁判,即逕自強制施工,並強拆被告2人位於育德段第207-4地號上之建築物及農作物,被告只是為了保護自身財產及權益,所為之正當防衛行為云云。經查:
一、被告A07所有坐落於臺中市霧峰區育德段200、200-1、201、201-1、208、208-1、208-2、230、231、232、233等地號土地,有部分建築物佔用同段229地號國產署之土地及同段第207-4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而上開土地及同段第207-2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均經育和重劃會選定為重劃區範圍,並報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定公告,且上開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亦經臺中市政府准予核定辦理,並由育和重劃會委託欽成營造公司施作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工程,而於113年3月4日、同年月19日、同年4月8日,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市地重劃範圍施工時,被告2人均有出現於施工現場,及於同年3月21日、4月9日、4月12日,在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市地重劃範圍施工時,被告A08亦有出現於施工現場等情,已為被告2人所是認(他卷第183-187頁、偵21390卷第35-38、105-108頁、偵26863卷第19-20、23-26頁、偵30179卷第15-18頁、中簡卷第95-99頁、簡上卷一第427-429頁),核與證人A02、A03、A04、A05及A06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大致相符(簡上卷二第92-133頁),並有113年3月4日、同年3月19日之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21492號函影本(准予成立重劃會)、110年10月2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100280301號函影本(准予核定辦理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一)、案發地點及被告2人相關位置圖、臺中市○里地○○○○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函覆、Google街景圖、地籍圖、113年4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113年4月8日現場照片、現況地籍套繪圖、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案公共設施工程會勘紀錄影本暨土地改良物之權屬疑義會勘簽到簿影本、農林作物調查表影本、農田水利署112年2月2日農水南投字第1126490110號函影本、重劃範圍圖、建築改良物補償金印領清冊(複估)影本、國財署中區分署111年5月2日台財產中勘字第11180004040號函影本、營業損失補償費計算印領清冊影本、提存書影本、工廠生產設備之拆遷補償印領清冊影本、墳墓遷葬補償費印領清冊影本、土地改良物歸戶清冊影本、建築改良物調查表影本暨照片影本、農林作物調查表影本暨照片影本、育和重劃會111年8月18日育和自字第111117號公告、第111119號、第111120號函影本、提存書影本、113年3月21日現場照片、113年4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同年4月9日現場照片、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112年3月15日農水南投字第1126513071號函影本、育和重劃會113年1月8日育和自字第113004號函影本、同年3月14日育和自字第113038號函影本、同年3月29日育和自字第113042號函影本、臺中市政府111年5月26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110023548號函檢附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道路用地設計及施工疑義會勘紀錄、臺中市政府109年12月2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902926582號函影本(核准實施市地○○○○○○○○○○○000○0○00○○○○○○○○○○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現況地籍套繪圖、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稽(他卷第13、15-17、83、85-87、89、91、119-121、155-159、169-179頁、偵21390卷第23、51-53、57-59、61、63頁、偵30179卷第49、51-66、67、69-71、73-77、79-95、107-113頁、偵26319卷第25-31頁、簡上卷一第579-588、591-60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育和重劃會有委託欽成營造公司於上開土地合法施工之權利:
(一)按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施工前應提報經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觀諸臺中市政府109年12月2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902926582號函記載:有關育和重劃會申請核准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實施市地重劃一案,准予核定等語(偵26863卷第145頁),而臺中市政府於同日之公告主旨亦記載:公告核准實施「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等語,公告事項則記載:一、本重劃區面積5.225494公頃,重劃範圍之四界如下:(一)省議會高爾夫球場西側:東至保護區;西至中正路;南至住宅區;北至牛欄貢溪等語(偵26863卷第147頁)。再參酌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偵26863卷第197頁),可見被告A07所有坐落於臺中市霧峰區育德段200、200-1、201、201-1、208、208-1、208-2、230、231、232、233等地號土地、同段229地號國產署之土地及同段第207-2、207-4地號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均位於重劃範圍線內。臺中市政府復以110年10月2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100280301號函准予核定辦理上開重劃案之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此有上開函文可佐(他卷第85-87頁),從而,育和重劃會及欽成營造公司人員自有於上開重劃範圍內土地合法施工之權利無疑。
(二)至於被告A08雖謂:上開重劃案之細部設計圖(道路工程)並未載明發文日期、文號,不符合規定程式云云,惟查,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15年3月31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150010119號函覆表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項,並無於細部設計圖用印或記載發文日期、文號等規範等語(簡上卷一第545頁),且被告A08亦未具體指明究竟依據何規範,有於細部設計圖用印或記載發文日期、文號之必要,故被告A08上開所辯之內容,對於臺中市政府核定辦理上開重劃案之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之效力,及育和重劃會合法施工之權利均不生影響。
三、被告2人歷次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強制之行為,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2人有於113年3月4日,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作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1.查被告A07於偵訊時供稱:我有於113年3月4日,重劃會人員在我們家後面進行施工時,與被告A08以身體阻擋挖土機,並以手機拍攝等語(他卷第184頁)。被告A08於偵訊時供稱:於113年3月4日,重劃會人員施工時,我有用身體阻擋挖土機施工,我爸爸即被告A07負責拍攝等語(他卷第184頁),可知被告2人於偵訊時均自陳有以身體阻擋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程人員施作之客觀行為。而由於被告2人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故應認為被告2人先前所述較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之法理。
2.又觀諸113年3月4日之現場照片(他卷第13、169-171頁),確實可見被告A08站立於挖土機正前方之畫面,而被告A07則站立在挖土機之後方等情。復經本院勘驗113年3月4日之密錄器影像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為憑(簡上卷一第579-588、591-601頁)。而依據上開勘驗結果,於①檔名為【2024_0304_141726_006】之檔案,在影片時間14時19分5秒至21分15秒處,可見被告A07往挖土機方向移動,員警出聲喝止,一群人聚集在挖土機前方,經員警口頭驅離後,被告A08仍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無移動或離開之意,員警表示「你要幹什麼啦,你要幹什麼啦,分開...你不要擋在那邊」、「你不要影響到你自己的安全嘛」,然而,被告A08仍再度往挖土機前方位置移動,員警又稱「你可以叫你兒子走嗎」、「你們不要這樣嘛」、「你有要在這裡拿你的生命在開玩笑」,被告A07則回應「要不然他怎麼可以警察先生面前說動就動」等語。於②檔名為【2024_0304_142226_007】之檔案,在影片時間14時22分24秒至27分25秒處,可見被告A08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與員警及施工人員對話,員警稱「看要告施工人員或者你有所有權狀來派出所幫你做,請你不要用你的生命來這裡擋」,被告A08表示「這是水利署的啦」,員警稱「水利署的他們要執行沒有關係,你可以跟水利局的去反映說他們在執行這一塊」,被告A08表示「有啊」、「他們已經有發文給它們了」,員警稱「所以這土地是水利局的對不對」、「你要把這狀況跟水利局說,請它派員過來處理」、「這是不是你的土地」,被告A08回應「是水利署」、「他們也要程序,我現在已經有反應,它們也有發文了」,員警又問「我說這一塊是誰的嘛?」,被告A08回應「我說是水利署,已經講了」,員警又稱「你不能阻攔他施工」,被告A08表示「阿不是,他們就沒照它們發文」,員警再問「阿不是,他們就沒照它們發文」、「地政局有發文」等語。於③檔名為【2024_0304_142226_008】之檔案,在影片時間14時27分25表至31分處,可見A08仍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與員警及施工人員對話,員警稱「那麻煩你不要阻礙施工,由它們來追究他們的責任,你這樣子擋」,被告A08表示「它們已經有發文說如果說我們覺得有異議,就是我們阻擋他們」,被告A07表示「雙方都停下來,我們也不要擋他們,你們也不要施工,我們來協調」,員警稱「你不要在這裡擋,不要在這裡擋了」,員警要求離開挖土機前方,被告A08仍持續站立該處,被告A07也不願離開,員警稱「你不要擋在這裡好不好」,被告A08表示「他們就要給我們動作(施工)了」,被告A07表示「你要是叫他,有那個美國時間,我就撞頭撞挖土機」等語。準此以言,於113年3月4日之案發當日,被告2人始終站在挖土機施工範圍而不願意離開,且當警方要求被告2人不要阻擋施工時,被告2人均未否認渠等有阻擋施工之行為,反而回應警方稱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未依照水利署及地政局之發文施工,所以才會阻擋施工云云,且當警方詢問施工地點係何人之土地時,被告A08亦明確回覆稱是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堪認被告2人確有於113年3月4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挖土機及被告A07在一旁錄影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作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二)被告2人有於113年3月19日,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作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查被告A07於偵訊時供稱:我有於113年3月19日,重劃會人員在我們家後面進行施工時,與被告A08以身體阻擋挖土機,並以手機拍攝等語(他卷第184頁)。被告A08於偵訊時供稱:於113年3月19日,重劃會人員施工時,我有用身體阻擋挖土機施工,我爸爸即被告A07負責拍攝等語(他卷第184頁),且被告A08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13年3月19日現場照片之土地是農田水利署的土地,當時我正在和施工人員協調,請他們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等語(簡上卷一第428頁),可知於113年3月19日,欽成營造公司人員確係於農田水利署之上開土地上進行施工,被告2人則有阻擋施工之舉。至於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改稱其等並未阻擋施工,然基於前述「案重初供」之法理,應可認被告2人於偵訊時之供詞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較屬可信。再參以113年3月19日之現場照片(他卷第15-17、173-177頁),確實可見被告A08站立於挖土機之正前方,及被告A07站立於挖土機怪手施工範圍之畫面,益徵被告2人確有於113年3月19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挖土機及被告A07在一旁錄影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作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三)被告2人有於113年4月8日,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程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1.查被告A07於偵訊時供稱:我有於113年4月8日,重劃會人員在我們家後面進行施工時,與被告A08以身體阻擋挖土機,並以手機拍攝等語(他卷第184頁)。被告A08於偵訊時供稱:於113年4月8日,重劃會人員施工時,我有用身體阻擋挖土機施工,我爸爸即被告A07負責拍攝,於113年4月8日,我記得是在水利會的土地上施工,就是我們房屋後面進行施工等語(他卷第184-185頁),且被告A08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於113年4月8日,確實有在水利署土地上施工等語(簡上卷一第427頁),可知113年4月8日,欽成營造公司人員確有於農田水利署之上開土地上進行施工,被告2則有以身體阻擋施工之舉。至於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改稱其等並未阻擋施工,然基於前述「案重初供」之法理,應可認被告2人於偵訊時之供詞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較屬可信。
2.證人即告發代理人A0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13年4月8日,我曾經去霧峰分局告發被告2人,當天重劃會在育合重劃區施作道路工程,重劃範圍都會做甲種圍籬圍起來,施作過程中,被告2會在挖土機勺子那邊阻饒施工,亦即爬到挖土機勺子上或者站在被挖到的地方,在施工範圍不讓挖土機司機作業,當時我都有全程在場,報警後,警察將他們載到警察局,我則是自行開車前往警局,我於113年4月8日接受警詢時,我當時回答被告2人阻擋施工的位置是在水利局的土地,這部分的回答是正確的,因為當時我手上有公司給我們較完整的圖面,所以當初我是根據手上的資料,以及我人在現場的判斷去做回答,至少我能確定是在已經標示出來的施工區域內施工等語(簡上卷二第104-110頁)。
3.另觀諸113年4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本所警員A06於113年4月8日8至10時,擔服備勤勤務,接獲民眾報案稱於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重劃區)有民眾阻擋施工,故警方旋即前往處理,警方到場後,發現阻擋民眾即被告2人於現場持續實施阻擋行為,且不願離開 ,經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委託證人A03提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告發後,將被告2人以違反平均地權條例逮捕,經警詢後,被告A08坦承其阻擋事實並表示其阻擋位置雖為水利署所有之土地 ,但如果不阻擋的話,持續施工將會侵害到其權益等語,被告A07則表示係其兒子負責阻擋,而其在旁負責拍照錄影等語(偵21390卷第23頁);復經證人A06(即承辦員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接獲報案到現場,有看到阻擋施工的狀況,重劃會這邊說要提告,我可能有叫被告A08不要阻擋施工,於113年4月8日,被告2人都有在現場,被告A08站在挖土機旁邊,被告A07稍微遠一點,之後都是被告A08在做僵持,被告A07則在一旁觀看狀況並蒐證,被告2人都是在挖土機附近等語(簡上卷二第126-130頁)。
4.再參以113年4月8日之現場照片(偵21390卷第51-52頁),確實可見被告A08阻擋於挖土機怪手之正前方,且距離怪手甚近,而被告A07亦站立於被告A08之周遭,而有妨害現場工作人員施工之情事甚明。
5.從而,依據被告2人於偵訊時之自白、被告A08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證人A03及A06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及113年4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所載、現場照片所示,應足認被告2人確有於113年4月8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農田水利署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挖土機及被告A07在一旁錄影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程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四)被告A08有於113年3月21日,在被告A07所有之上開201、201-1、201-2地號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作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1.查被告A08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於113年3月21日,在臺中市○○區○○路0號重劃區內,以身體阻擋吊掛車將鐵條吊下箱涵而妨害施工,我之所以妨害施工進行,那是因為對方未經我們同意便在我爸爸即被告A07的土地上施工,當日施工位置是在被告A07所有之霧峰區育德段201、201-1、201-2地號土地上等語(偵26609卷第15-17頁)。至於被告A08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改稱其並未阻擋施工,然基於前述「案重初供」之法理,應可認被告A08於警詢時之供詞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較屬可信。
2.證人A0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職於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育和重劃會與該公司有合作關係,於113年3月21日施工當日我有在施工現場,當時施工地點是在育德路1號重劃區內,施工人員表示當天要做滯洪池,實施箱涵工程,下面挖空後要吊掛鋼筋下去施工,施工人員會依據衛星定位去確認施工位置,且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准施作滯洪池,當吊車把鋼筋吊起來時,被告A08用身體阻擋吊車,他抓著鋼筋不放,操作吊車的司機會怕倘若把被告A08吊起來,他掉下去怎麼辦,雙方就僵持在那邊,被告A08站在鋼筋下面,手拉著鋼筋,吊車司機不敢往下吊,施工人員通知我,打電話去我們公司表示有這件事情,我就到現場處理,在現場看到被告A08就是作出這種動作等語(簡上卷二第110-120頁),復經證人A04於本院審理時在現況地籍套繪圖上標示出當日施工位置(簡上卷二第163頁),可知113年3月21日施工地點確實包括被告A07所有之上開201、201-1、201-2地號土地無疑。
3.再參以113年3月21日之現場照片(偵26609卷第25-26頁),確實可見被告A08出現於施工現場之吊掛車周圍,現場吊掛車之怪手上懸掛有鋼條,被告A08則於現場與施工人員持續對話之情形,益徵被告A08於警詢時之自白與證人A04之前揭證詞應屬可信,堪認被告A08確有於113年3月21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被告A07所有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挖土機吊掛作業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作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五)被告A08有於113年4月9日,在被告A07之上開208-1地號土地及農田水利署之207-2、207-4地號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程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1.查被告A08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於113年4月9日8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重劃區內,以肉身阻擋挖土機施工,因為他們在做道路公共工程,他們要把道路做到兩層樓高,導致我們沒有辦法出入,所以我才前往阻止,我當時阻擋的挖土機是在挖別人的土地,但是當下還有另外一台挖土機在我爸爸即被告A07的土地上動工,我與重劃會就土地分配位置談不攏,且因為道路高低差的問題,他們不處理,還有補償費的部分也有疑義,所以有提出異議,重劃會要施作兩層樓高度的道路土地是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所有,故我向其陳情等語(偵26863卷第19-26頁),可知被告A08於警詢時自陳有於農田水利署之前揭土地上阻擋施工。至於被告A08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改稱其並未阻擋施工,然基於前述「案重初供」之法理,應可認被告A08於警詢時之供詞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較屬可信。
2.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職於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育和重劃會委託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協作現場,於113年4月9日,當時在施作擋土牆,擋土牆是和道路連在一起,被告A08認為施工後的道路高2米至3米會妨礙他家出入,所以施作時,他用肉身阻擋挖土機,被告A08當時阻擋的施工位置是在水利局土地後面,被告A08當時站在挖土機下方等語(簡上卷二第120-126頁),復經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在現況地籍套繪圖上標示出當日施工位置(簡上卷二第165頁),可知113年4月9日施工地點確實包括被告A07之上開208-1地號土地及農田水利署之207-2、207-4地號土地無疑。
3.再觀諸113年4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本所警員即證人A06於113年4月9日8至10時擔服備勤勤務,接獲民眾報案稱於臺中市○○區○○路0號重劃區有民眾阻擋施工,故警方旋即前往處理,警方到場後,發現阻擋民眾即被告A08雖於現場,但阻擋行為已中止,案經育和重劃會委託證人A05提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之告發...經職與重劃會索取相關開工公文及重劃計晝書,確認其開工係由臺中市政府核准而開發,但被告A08認其有聲明異議及訴願,重劃會不得在糾紛結束前逕行施工,且告知警方其住家有多份公文,故警方一同檢附其提供之公文於卷内,案經詢問被告A08後,其坦承阻擋之事實,但其認其如要維護自己權益僅能以此方式達成等語(偵26863卷第21頁);復參以113年4月9日之現場照片(偵26863卷第37-38頁),亦可見被告A08有站立於挖土機前方之施工範圍等情,且員警接獲報案後有前往現場處理乙節,益徵被告A08於警詢時之自白與證人A05之前揭證詞應屬可信,堪認被告A08確有於113年4月9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被告A07及農田水利署所有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於挖土機前方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作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六)被告A08有於113年4月12日,在農田水利署之207-4地號土地上,以強暴方式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實施市地重劃,及妨害工程人員於該處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1.查被告A08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於113年4月12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重劃區內,以肉身阻擋南側擋土牆妨害施工,因為對方即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我們同意施作鐵皮圍籬,把我們私人土地圍起來等語(偵30179卷第15-18頁),可知被告A08於警詢時自陳有於重劃範圍內之土地上阻擋施工之情事。至於被告A08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改稱其並未阻擋施工,然基於前述「案重初供」之法理,應可認被告A08於警詢時之供詞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相關事實,較屬可信。
2.查證人A0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13年4月12日在自辦市地重劃範圍,要施作南側擋土牆工程,被告A08以身體阻擋方式妨害施工,他擋在挖土機前面,因為公司會發圖說、圖紙給我們,所以我於113年4月12日製作警詢筆錄時,才有辦法核對、確認當時施工位置是在水利署所有之育德段207之4號土地上,當時於警詢中的回答比較精確等語(簡上卷二第110-120頁)。復參以113年4月12日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30179卷第23-25頁),亦可見被告A08出現於施工現場之畫面,益徵被告A08於警詢時之自白與證人A04之前揭證詞應屬可信,堪認被告A08確有於113年4月12日,於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農田水利署所有前揭土地上施作工程時,由被告A08以肉身阻擋於挖土機前方之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及工程人員施作工程權利之行使。
四、被告2人主張本案應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由重劃會先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而不能逕自施工之主張,並非可採,茲分述如下:
(一)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細繹上開辦法之文義可知,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之適用對象,係指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或墓主」,且須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始有適用;上開辦法第31條第4項之適用對象,則為「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且須有阻撓重劃施工之行為始有適用,而被告A08並非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亦非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自無援引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之餘地,先予敘明。
(三)又按「法律優位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發布之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或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刑法第304條、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之1之刑事處罰規定,均屬「法律」位階之規範,而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僅屬「法規命令」之法源位階,且僅係就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相關爭議處理程序所為之規範,自不得據以增設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法律規範之適用範圍。況且,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僅規定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而非「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足見是否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乃係重劃會得自行決定之事項,尚難解為立法者有將上開辦法所訂之程序,作為追究刑事責任之前置要件之意旨。被告2人主張本案應先依上開辦法循協調、調處及司法裁判程序處理,否則不得逕自施工,亦不得逕自認定渠等行為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強制之犯行云云,自不足踩。
(四)又觀諸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之立法目的,在於提供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之爭議解決機制,以利重劃程序順利進行,並非賦予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阻止施工,直至判決確定之權利。否則,倘若重劃範圍內之任一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時,重劃會均須先循司法訴訟程序,待判決結果後,始得施工,則勢必造成重劃工程無法即時推展,甚至工期嚴重延宕之後果,影響重劃範圍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市地重劃制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開發建設之目的有違,實非上開辦法第31條第3項、第4項之立法本旨。況且,倘若被告2人認為重劃會或營造公司人員有何違法施工侵害渠等權利之行為,本得循民事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合法途徑加以救濟,而非以強暴之方式阻擋、排除施工。故被告2人辯稱育和重劃會及欽成營造公司人員逕自施工違反上開辦法,而屬違法施工云云,要難憑採。
(五)另由於重劃會及欽成營造公司人員於本案中係合法施工,並非從事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有如前述,被告2人自無從主張正當防衛,併此敘明。
六、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理由被告2人雖聲請勘驗臺中市○里地○○○○000○里○○○00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鑑界過程之錄影(簡上卷二第65頁),以佐證重劃會有在被告A07之育德段208-1地號土地上施工,然而,鑑界結果已詳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簡上卷一第231頁),且無論施工地點係在被告A07之育德段208-1地號土地上,抑或農田水利署之育德段207-2、207-4地號土地上施作,均屬在重劃範圍內施作,而屬合法之市地重劃施工行為,對於被告2人本案犯行之認定並無影響,故無勘驗上開錄影內容之必要性。
七、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為以強暴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強制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按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言,且該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又所謂「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此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經查,當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在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施工時,被告2人在場以身體阻擋挖土機之運作,且時間非短,其等欲以壓力強行阻擾施工之意思明確,符合「強暴」之要件,且妨害欽成營造公司人員合法施工之權利。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之1第2款之妨害市地重劃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被告2人就113年3月4日、3月19日、4月8日所為犯行,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A07於113年3月4日、3月19日、4月8日所為犯行,及被告A08於113年3月4日、3月19日、3月21日、4月8日、4月9日、4月12日所為犯行,各係基於妨害市地重劃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空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之1第2款妨害市地重劃罪處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17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A08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簡上卷一第579-588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審判決以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構成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之1第2款之妨害市地重劃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予以論罪科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以上開方式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2人犯後未能面對己過,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等節,再參酌被告2人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A07自陳國中畢業,目前已退休,育有2名子女,被告A08自陳高職畢業,從事電腦維修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A07量處拘役20日、對被告A08量處拘役50日,並各諭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原審於法定刑內量處前開刑度,與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並無顯不相當,亦無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而無裁量濫用之情事,核屬妥適,應予維持。至於被告2人執前揭情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誤而提起上訴,惟其所辯均不足採,業經本院說理認定如前,是渠等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法官諭知本件就本院115簡上31號卷宗第53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函附光碟內檔名為【2024_0304_141726_006】、【2024_0304_142226_007】、【2024_0304_142226_008】之檔案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檔名為【2024_0304_142226_006】影片全長5 分0 秒、【2024_0304_142226_007】影片全長5 分0秒、【2024_0304_142226_008】影片全長5 分0 秒。 二、勘驗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如下: 一、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2024_0304_141726_006」) 1.(14:19:05-14:19:12)擷取照片編號1 A07往挖土機方向移動,員警出聲喝止,A07停下腳步後,先揮動左手示意後再舉起右手指向前方挖土機及人群方向 2.(14:19:05-14:19:12) A警員:喂 A07持續前進 A警員:喂(大喊) A07停下腳步並轉身 (此時畫面可見挖土機的車燈亮起) A警員:伯啊,你要是要告來派出所啦,不要在這裡嘿啦 A07右手指向前方 3.(14:19:15-14:19:42)擷取照片編號2 一群人聚集在挖土機前方,經員警口頭驅離後,A08仍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無移動或離開之意 4.(14:19:15-14:19:42) (一群人聚集在挖土機前方) A警員:你要幹什麼啦,你要幹什麼啦,分開,分開,你(李 正斌)也是一樣,你(A08)不要擋在那邊,你要 告誰,我依規定受理 A08:~~(因現場挖土機運轉聲音過大且錄影距離過遠,其內容無法辨識) A警員:你沒有告,你不要影響到你自己的安全嘛 A08揮動右手,並再度往挖土機前方位置移動。 A警員:你(A07)可以叫你兒子走嗎 A警員:他要是要告來派出所嘛,你們不要這樣嘛 5.(14:19:44-14:21:15)擷取照片編號3 B警員往前走到A07身旁,兩人對話,期間兩人雙手均不時揮 動 6.(14:19:44-14:21:15) A警員:他們建築、營造商我資料都抄抄耶,抄好了 A07:現在文在這,要協調,他們沒協調 A警員:你要跟水利局說,地政局說啊,你有跟他們講嗎 A07:有啊 A警員:你要叫他們來替你們協助 A警員:你請你兒子出來(14:20:06) A07:~~(因挖土機運轉聲音過大無法辨識) A警員:他們說那個他們的,我們可以阻擋他們嗎 A07:那哪是他們的~~(因挖土機運轉聲音過大無法辨識) A警員:所以你有問題去法院講,不然就叫水利局、地政局來處 理嘛 A07:對啊 A警員:你有要在這裡拿你的生命在開玩笑 A07:要不然他怎麼可以警察先生面前說動就動 A警員:他們主張是他們的,你要是主張你們的,建商這邊的 人資料我都有抄,因為業主不是這裡的人,你要是要 提告我們會處理,你有什麼問題法院講,你們要是要 告施工的,你們就來派出所做筆錄就好嘛 A07:做筆錄他們會停嗎? A警員:這我不能替你決定 你文龍:對啊 A警員:你拿你的性命在開玩笑,你拿你的性命在開玩笑嘛, 你拿你的性命在開玩笑嘛 A07:那樣等於 A警員:你拿你的性命在開玩笑嘛 7.(14:21:19-14:22:24) 警員與施工人員溝通,故略過 二、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2024_0304_141726_007」) 1.(14:22:24-14:23:30) 警員與施工人員溝通,故略過 2.(14:23:32-14:27:24)擷取照片編號4 A08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與員警及施工人員對話 3.(14:23:38-14:27:25) 施工人員:要不然你就告我們 A警員:你說地政局部分,你就請它們來替你們協調 A08:有啊,我們已經有,它們發文很多次了,已經發文很 多次了 A 警員:那沒關係,你說是你的或怎麼樣,那沒關係,看要告 施工人員或者你有所有權狀來派出所幫你做,請你不 要用你的生命來這裡擋 A08:就是我們現在 A警員:你先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你說是你的好不好,我尊重 你的說法嘛 A08:這是水利署的啦 A警員:水利署的他們要執行沒有關係,你可以跟水利局的去反 映說他們在執行這一塊 A08:有啊 A警員:你現在可以去跟它講啊 A08:已經有了啊(從包包內拿出黃色牛皮紙袋) A07:要協調啊 A08:嘿啊,在這 A警員:他們要施工不協調你可以跟水利局說嘛 A08:他們已經有發文給它們了,(拿出公文)你看,我唸 一下你不看我唸一下 A警員: 我不看,我看不懂,公文部分那是水利局發的公文, 你先聽我講完,他們說他們有取得合法的權利,你說 他們沒有跟你協調就開始施工,你把這狀況跟水利局 講,請它看可以怎麼協助你 A08:有啊 A警員:所以這土地是水利局的對不對,這土地是不是水利局 的 A08:是 A 警員:你把這狀況跟水利局講,請他派員過來處理,那就不 是,你先聽我講完,你剛剛說這塊土地是水利局的 A08:嗯 A 警員:你要把這狀況,如果他們這樣任意的施工,你要把這 狀況跟水利局說,請它派員過來處理 A08:主管機關是地政局 A警員:對,他們沒有經過地政局的同意就來施工,你要把這狀 況跟地政局說 A08:有阿 A警員:那也不是,這是你的土地嗎? A08:我已經 A警員:這是不是你的土地 A08:是水利署 A警員:你要跟水利署跟地政局說這狀況 A08:有啊,它已經有發文 A警員:你先聽我講完 A08:沒關係你講 A警員:他沒經過你的同意,那他經過水利局跟地政局的同意在 這裡施工,你要把這狀況跟水利局跟地政局說 A08:有,我都有 A警員:你現在就去說,請他們派相關的人員過來瞭解處理,這 樣清楚嗎? A08:他們也要程序,我現在已經有反應,它們也有發文了 A警員:發文,對啊,那他們不跟你協調,你要把這狀況跟水 利局跟地政局說啊 A08:有啊,我們已經有 A警員:現在說 A08:我們已經有發文了,你要 A警員: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 A08:公文你跑也要一個程序吧 A警員:那你現在馬上打1999跟他們陳情 A08:有啊,我已經有 A警員:那好,那就等他結果是怎麼樣再說嘛 A08:可以啊 A警員:相關的處罰水利局跟地政局會過來處理 A08:那就等那結果出來,他們 A警員:我跟你講,如果他們沒有經過地政局跟水利局同意貿然 施工,水利局跟地政局自然會追究他們的責任,那是水 利局跟地政局的事也跟你沒有關係 A08:就是跟我們有關係 A警員:跟你什麼關係 A08:他們如有到兩層高,我們就會被圍住了 A 警員:那沒關係,你有權益的受損,影響你的市容觀瞻的 話,你可以對他提告民事求償,你是聽不懂我的意思 A08:竊佔是刑事的 A警員:竊佔他如果竊佔國有土地,那是國家水利局自然會對他 們提告 A08:我們私人土地他們都已經把我們圍起來 A警員: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我說這一塊是誰的嘛? A08:我說是水利署,已經講了 A警員:那是不是水利署的,那是不是你的 A08:不是啊 A警員:那追究他的責任也是水利局跟地政局的責任,那你聽不 聽懂我的意思,土地是不是你的 A08:不是 A警員:那你把這個狀況跟它們講 A08:有啊,我們已經有講了 A警員:他繼續施工,你要再繼續講啊 A08:有啊,我們有啊 A警員:你不能阻攔他施工 A08:阿不是,他們就沒照它們發文 A警員:我跟你講,你是水利局跟地政局的人嗎? A08:我不是 A警員:那你為什麼可以阻攔他施工 A08:地政局有發文,就是如果說,連法官都說 施工人員:沒有發文叫你阻擋施工 A08:法官 A 警員:你先聽我講,他(手指施工人員)如果一直執意施 工,你馬上跟水利局跟地政局來現場蒐證,對他們提 告,但也是水利局的責任 A08:那地政局的話,它主管機關的話它只會受理它那個程 序的話 B警員:說這個你們都聽不下去 A08:正常會勘的話會 A警員:沒關係,那先生 三、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2024_0304_141726_008」) 1.(04:31:10-04:31:13)擷取照片編號5 A08持續站在挖土機前方,與員警及施工人員對話 2.(14:27:25-14:31:00) A警員:我簡單一句話講,你現在就去跟水利局跟地政局說 A08:我已經 A警員:那你麻煩不要阻礙他們施工 A08:我已經有跟它們講 A警員:那麻煩你不要阻礙施工,由它們來追究他們的責任, 你這樣子擋,你照你自己 A08:它們已經有發文說如果說我們覺得有異議,就是我們 阻擋他們,就是要照程序開協調會 A警員:沒有沒有,你不要拿你的生命在阻擋,你馬上去跟它們 陳情,請它們現在派員過來也可以 A08:我已經有跟它們講 A警員:你現在有沒有去講 A08:文的話我都可以拿給你看 A警員:那是有關的 A08:或是晚一點我再送過去 A警員:你先聽我講啦 A08:可不可以 A警員:你先等一下,其他部門發的文我不方便評論啦 A08:那你 A警員:那你不要阻攔他,你馬上的責任就是跟它們講,你現場 就是去,你先聽我講完,你現場就是他們施工,你在這 裡蒐證,你到時候把這個狀況跟水利局跟地政局說,請 它們快點過來處理,這樣就好了 A08:不是,等法院判決這樣比較公正,你現在不是法院機 構,也不能說判斷哪一邊是對哪一邊是錯,你這樣子 B警員:我們哪有跟你講哪一邊對哪一邊錯,我們何時跟你說哪 一邊對嗎?我們有跟你講對跟錯 C女:(拉A08手臂)不要了,不要了,算了 A08:你安靜 B警員:我們有跟你講對跟錯 A08:對啦,我是說比較公平一些 B警員:比較公平 A警員:我們請你去派有關單位來處理你又不要 A08:我們已經有講了 A警員:你現在再去講啊 A08:他們也要時間程序去跑完吧,你不能這樣,我們早上 也有跟它們再講過了,它們現在已經受理,總是要有 時間處理吧 C女:算了,算了,不要了 B警員:說要怎麼樣就怎麼樣,你在這反而不能處理 A07:雙方都停下來,我們也不要擋他們,你們也不要施 工,我們來協調 A08:你就照程序來走,你法院 A07:上次已經騙我們一次了,說要去臺中 A警員:這部分你要怎麼處理,現在你們就有出入了 施工人員:嘿 A警員:現在就是看有沒有要請去鑑界、鑑定還是什麼,透過法 院去做處理的 施工人員:其實喔圍籬都圍起來了,你覺得還需要鑑界嗎?可 以圍代表是我們合法的施工範圍 A08:他們都把我們包圍起來 A警員:好沒關係,你說這是你的土地沒關係,看你是要告哪一 位,我現在直接受理,你不要在這阻擋了 A08:你總是要有那個 A警員:沒有,沒有,你聽不懂我的意思,如果說是你的沒關係 ,現在來派出所提告好不好,你不要再這裡擋,不要在這裡擋了 A08:時間一定會啦 C女:算了 A警員:沒有,什麼時間會 A07:警察先生你講話真的,人做得有道德真的會出好子孫 A08:你要有公平 A警員:你不要說這種話,你要是要提告我照規定受理 A07:這文都在這裡,它說要協調,不是我們強詞奪理,不 是我們隨便說說 A08:對啊,這不是我們自己寫的,你要是說我們自己寫的 B警員:協調不是我們的工作 A08:我知道啦,我知道啦 B警員:協調不是我們的工作 A警員:他要是不協調,你要跟何人叫你協調的單位講 A08:有啦,我們都有跟它反應 B警員:我們是說你們有違法的,來辦違法的地方,我們不是辦 A07:他們有違法 B警員:來告咩 A警員:來告好不好,來袂 C女:算了,算了 A08:這程序下去走,你不能說我們現在也想告他們,你也 要聽完 C女:算了,生命人家的,不要去爭取那個。 B警員:我們要來走了,我們跟你說這些,我們跟你講完了,隨 便你 C女:好啦 A08:感謝 3.(14:30:50-14:31:00)擷取照片編號6 員警要求離開挖土機前方,A08表示站立該處係為阻止施工,A07也不願離開 4.(14:30:45-14:31:27) A警員:你不要擋在這裡好不好,你不要擋在這裡可不可以 A08:他們就要給我們動作(施工)了 A07:你要是叫他,有那個美國時間,我就撞頭撞挖土機 (14:31:00) C女:不要這樣啦,生命是人的 A07:不能這樣做啊 A08:你要公平不可以 A07:公文來了,公文已經說要協調,你這樣 C女:生命人的,沒關係,放棄啦 A07:要把人壓死了,你們這樣子有道理嗎? C女:放棄啦,放棄啦,生命人的 A07:已經有公文了,說要協調,不是說我們要這樣做,我 們也不願意 A警員:方便講幾句話嗎,先稍等一下 5.(14:31:27-14:32:25) 警員與現場施工人員溝通,故略過